税务稽查局在认定虚开发票行为时,需结合法律规范、交易实质及证据链条进行综合判断。以下是认定的核心标准和流程:
无真实交易基础
完全无交易:未发生货物购销、应税劳务或服务,却开具或接受发票(如虚构交易主体或内容)。
部分交易虚假:存在真实交易,但发票数量、金额与实际不符(如虚增交易金额或虚构商品种类)。
代开发票:实际经营活动中,让他人代开发票,且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。
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
四流不一致:合同流、货物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无法相互印证。例如,发票销货方与真实交易方不同,或资金未实际支付至开票方账户
品名、数量、金额等关键信息失真:如发票显示商品A,实际交易为商品B,或金额虚高/虚低
主观故意性
明知无真实交易仍主动要求他人虚开(如为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);
接受虚开发票时,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(如未核实交易真实性或发票来源合法性)
初步筛查与风险预警
数据分析:通过金税系统比对企业的税负率、进销项匹配度、存货周转率等指标,识别异常(如长期亏损但持续经营、进项发票集中大额抵扣等)
外部线索:举报信息、关联企业稽查结果或走逃(失联)企业线索(如开票方被列为非正常户)
交易真实性核查
合同与物流记录:查验交易合同、货运单据、仓储记录等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;
资金流向:核查付款凭证、银行流水是否与发票金额及交易方匹配;
业务合理性:判断交易是否符合行业常规(如医药企业大额“服务费”发票可能涉及灰色费用)
主观意图判定
善意取得:若受票方能证明已尽合理审查义务(如查验开票方资质、合同与发票一致),可能被认定为“善意取得”,仅需补税但不承担刑事责任
恶意串通:若存在资金回流、虚假合同等证据,则认定为故意虚开,可能移送司法机关
单位与个人责任
单位虚开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(如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)
利用新业态(如跨境电商)或“空壳公司”虚开的,可能数罪并罚(如虚开发票罪、逃税罪、洗钱罪)
补缴免责条款
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,及时补缴税款、滞纳金并接受处罚的,可免于刑事责任(五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)
合规管理
确保“四流合一”,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(合同、物流单、付款记录);
定期自查税负率、进销项匹配度等指标,避免异常波动
风险应对
收到稽查通知后,立即启动内部审计,协同法务、税务师梳理证据链;
对疑似虚开发票,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补正
税务稽查的核心在于证明交易真实性及主观意图。企业应通过规范业务流程、完善内控机制降低风险,遇稽查时需聘请专业团队介入以合法维护权益。